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陕西省河南商会,英文名称: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陕西省河南商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所有河南籍在陕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性质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凝聚在陕河南籍非公经济人士,拥抱新时代,以桥梁、纽带和平台为着力点,本着:发展、服务、维权的宗旨,关注会员核心需求,汇集豫商磅礴力量,重塑豫商全新形象,促进豫商合作共赢,为实现西部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豫商作用,做出豫商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一区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引导豫商遵守国家法律,自我约束,自律发展;
(二)向豫陕两省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协调和解决豫商在陕投资及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促进各地河南籍商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商会运作经验,推动各地商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开展宣传推介,弘扬豫商精神,提升豫商的社会形象;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豫商大会及有关的专题论坛、博览会、洽谈会等,促进豫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豫商发展情况及商会建设方面的调研工作,开展豫商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学术研究,编辑出版豫商发展方面的刊物,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办两地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按规定缴纳会;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本团体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二)经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3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限制性禁入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副会长以上班子成员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届理事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团体出席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届会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必须由一名副会长举荐,申请人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审查,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会中增补副会长及以上班子成员,必须由两名以上副会长举荐,申请人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审查,召开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增补后三十日内须向省工商联、省民政厅报备。本届会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0日,经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